蒋某某危险驾驶罪
(2016)川0106刑初315号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刑事辩护 缓刑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xxxFT的福特汽车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羊犀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蒋xx血液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蒋xx进行辩护,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前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蒋某某缓刑二个月。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大厦4楼28号
网址:www.shutianlaw.cn
邮箱:cdxwq@126.com
电话:028-87624855
蜀ICP备11004513号-1
案件预约
因委托案件的当事人较多,请提前与值班律师联系,说明 案件情况,由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专业律 师,如需来我所咨询,当事人应提前与值班律师预约时间,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值班律师决定预约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