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的行为有效还是无效?
一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未同意出售房屋一方有权追回共有房屋。
【案例】A与B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A名下。A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前述房屋出售给了C,C也支付了相应对价,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观点】A、B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B同意将共有房屋转让C,A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C虽然支付了相应对价,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C不构成善意取得。B可以依据《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要求C返还房屋。C可以依据与A之间的转让合同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第三人,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的,未同意出售房屋一方无权追回共有房屋。
【案例】A与B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A名下。A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前述房屋出售给了C,C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律师观点】A、B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B同意将共有房屋转让C,A的行为虽然是无权处分行为,但C购买系善意,对价合理,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依据《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规定,C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B无权要求C返还房屋,但B可以就A的无权处分行为要求A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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