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单位就不付提成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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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月5日,陆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某某为公司产品促销员,在大卖场负责销售饮水机;陆某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促销员每工作满一年,按北京市每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涨100元,促销员完成当月销售任务60%以上的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提成。2015年6月,陆某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但某公司尚欠陆某某2378元提成工资未支付。为此,陆某某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足额支付工资2378元。庭审中,某公司以陆某某6月份未干满一整月,只工作20天,拒绝支付提成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陆某某提供的某卖场十几张的销售单与某公司负责人关于工资等纠纷事宜的录音证明,可以证明某公司未支付提成款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裁决如下: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陆某某提成工资2378元。


【律师评析】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由该法条可以看出,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本案中,陆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按照陆某某售卖饮水机的销售额进行提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后,无论其是否辞职,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基本工资及提成款,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


  由于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这种工资发放形式几乎是所有业务市场人员的工资构成方式。因此,提成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一大类型。在法律实务中,此类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举证责任与提成条件成立与否的判断。本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今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赖账,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材料,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一旦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牛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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