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职审查,这些你都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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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劳动者身份、学历、技能、资格、工作经历以及是否达到法定年龄等。由于应聘人员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虚假情况时有发生,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审查不严格,将有可能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虽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将为此承受一定损失,不但付出招聘成本仍未招录适用人才。


二、劳动关系审查


  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应确定其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应查验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才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三、竞业限制审查


  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或处于管理岗位及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单位一般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若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单位可能就此要求该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新用人单位将因此而遭受损失。

  用人单位在招聘此类人员时,应对其是否与其他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认真审查,确认拟招用的劳动者不负有上述义务时,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四、员工入职体检


  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仅关系工作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患病的,即使入职前就存在该潜在疾病或职业病,新用人单位仍将可能对此承担责任,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应要求应聘者在入职前提供体检证明,并指明需要检查的项目,但要注意不能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


五、其他信息审查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了解应聘者其他重要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情况,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等。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所了解的信息应当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得涉及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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