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起止时间的认定
根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该条文可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分界主要取决于何时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和是否补办结婚登记。具体而言:
一、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起止时间取决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
(一)、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之前,为同居关系;
(二)、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之后,为婚姻关系。
换言之,在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期间应限定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前。
二、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起止时间取决于是否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一)、如果不补办,则按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处理;
(二)、如果已补办,则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此之前按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处理。
换言之,在同居期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期间应限定在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前。
综上,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起止时间的认定,主要分二类:
一、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之前,为同居关系;
二、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根据是否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区分为两类:
(一)不补办,则一直按同居处理;
(二)已补办,则在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前,按同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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