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可随便签字需承担连带责任
(2015)龙泉民初字第5132号
【基本案情】
侯某某与陈某某原系简池煤矿阴沟河井合伙人。2012年11月12日,侯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侯某某将简池煤矿阴沟河井35%的股份转让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在三个月内向原告侯某某付清所有转让款3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退出了煤矿股份,煤矿转让给了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黄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转让股份三个月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款,但至今未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侯某某支付转让款35万元;
二、被告黄某某对本判决第一款履行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追偿。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的法律意见: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按照双方约定,被告需要原告支付35万的转让款,被告陈某某一直未履行支付转让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承担及时偿还的义务,被告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被告黄某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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