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造成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生产、销售金额每增加6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生产、销售金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8、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9、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造成轻伤或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罚金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拘役的。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金。
(二)、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并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金。
(三)、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的,一般并处15万元到50万元罚金。
三、缓刑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综合根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数额、造成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
(三)、曾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被判刑或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大厦4楼28号
网址:www.shutianlaw.cn
邮箱:cdxwq@126.com
电话:028-87624855
蜀ICP备11004513号-1
案件预约
因委托案件的当事人较多,请提前与值班律师联系,说明 案件情况,由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专业律 师,如需来我所咨询,当事人应提前与值班律师预约时间,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值班律师决定预约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