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不能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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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明确律师给当事人作胜诉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我国的审判体制是法官主导制,不是当事人主义,律师只能在法官的指挥下参与诉讼,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官。


判决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证据、法官倾向性、诉讼策略、律师的努力、对方的力量、关系、政策,甚至于暗箱操作等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如对方当事人的努力、政策,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关系、可能的暗箱操作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委托人可能有意或无意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变更。作为律师,应当秉持怀疑一切的原则,而不是听风就是雨。正所谓:事前思,不如事上思,事上思不如事后思。还有一句话,当事人怎么思,都不如法官思。


因为律师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和推断是建立在合理化、逻辑化的前提下,如果审判人员不遵循这样的合理化套路、不按常理出牌,昏庸或腐败,那案件在最终裁决前就不能说必有定论。


我们作为律师更应当精益求精地将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充分论证,法庭上据理力争,争取让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裁决,而不是给当事人作胜诉承诺。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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